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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第一中学家长委员会章程(试行)

发布时间: 2017-04-21 10:37 发布单位: 汕头市第一中学 浏览量: 1949 【公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充分发挥家长在学校教育中的作用,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教育工作,努力构建和完善学校、家庭、社会有机结合的教育体系,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和谐发展,并根据我校实际,成立汕头市第一中学家长委员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家长委员会名称为:“汕头市第一中学家长委员会”。

第二条 家长委员会是由我校学生家长代表组成,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家长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家长委员会宗旨是:坚持家校沟通与合作,让家长充分参与学校管理,有效体现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知情权、评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我校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 制定家长委员会组织章程,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分年级设立家长代表会议和家长委员会,在各年级家长委员会基础上推荐产生学校家长委员会。

第五条 每个班级均应在班主任协助下由学生家长推选家长代表(新新学年第一次期中考后,召开第一次全班家长会议,由班主任协助家长推选出本班家长代表),每班推选1名。各班家长代表组成年级家长代表会议,由年级家长代表会议推选出家长委员10名,组成年级家长委员会。年级家长委员会推荐产生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至3名。各年级家长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组成学校家长委员会,推荐产生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至3名。

第六条 家长代表、家长委员会委员一般任期为1年,每学年改选,可连选连任。学生因毕业、转学等离校,其家长的代表、委员身份自动取消;主任委员在其子女离校前需提前两周向家长委员会提出辞呈,由家长委员会推选一名副主任委员代任,主持常务工作。

第七条 家长代表、家长委员会委员应热心学校教育,有较强组织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八条 家长委员会职责是:

(一)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听取学校关于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安排等方面的情况介绍,就学校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为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

(二)建立家长委员会和学校定期沟通协调的议事机制,就学生家长、学生、社会等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协商。

(三)为学校发展创设有利环境。家长委员会要发挥全体家长的优势和特长,与学校紧密协作,在依法治校、学校管理、校园文化建设、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开展校外教育实践活动等方面,积极为学校和学生办实事、办好事,切实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为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帮助开展家庭教育工作。积极向家长和社会宣传解释学校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协助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工作;做好家长思想工作,动员所有家长,积极学习教育知识;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学校活动和家长培训,增进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协调一致。在学校领导和班主任协助下,以班级为单位,每学期组织不少于两次的家庭教育讲座活动。

(五)选派家长委员列席学校校务、教务等会议,与学校一起组织家长听课、家长接待日,参与对学生和教师的评价,帮助学校改进和完善教育教学工作。

(六)尊重教师劳动,在精神上关心、鼓励、支持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大力宣传教师教书育人的先进事迹,宣传学生家长尊师重教典型事例,宣传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先进班集体。

(七)促进社会教育,支持和帮助学生的校外实践活动,为学校和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

(八)家长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家长委员会代行其职责。

第九条 家长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学习、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关心、爱护学生健康成长。

(二)了解学校教育工作现状,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三)密切联系本班所有学生家长,与他们充分交流意见、形成共识并向学校反映和沟通。积极协调家长之间、社会部门与学校班级之间的关系,加强家庭与学校的联系。

(四)学习和掌握教育子女的科学知识及方法,针对子女的年龄特征、个性特点实施教育。 

(五)举止文明,情趣健康,家庭和睦,家庭教育环境良好。关心、爱护、严格要求子女,善于理解、宽容子女,但不溺爱、不纵容、不打骂、不歧视子女,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六)协助学校每年定期组织家长代表大会、家长会、家长接待日,举办家长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咨询,开办家庭教育论坛、教育沙龙等活动。帮助学校建设社会实践、国防教育和劳动教育基地,开辟第二课堂,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能力,培养学生热爱祖国、热爱劳动的优秀品质。

(七)积极参加家长委员会的活动,认真参加会议,不无故缺席。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家长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的权利:

(一)获知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的权利。

(二)有权对学校的教育发展、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三)有权作为其他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的权利。

第十一条 家长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的义务:

(一)有收集其他家长意见和建议,促进家校之间相互了解和交流,并向学校反馈的义务;

(二)有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主动支持学校的建设和事业发展的义务。

(三)有帮助其他家长提高教育子女水平的义务。

第十二条 家长委员会要制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草案,提交家长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征求学校意见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为家长委员会设立家长学校,为其工作开展提供必要条件和有力协助,有计划地组织家庭教育培训,在学校网站等设置家长委员会专栏,设立“家长信箱”等。学校在合理期限内对家长委员会向学校反映的意见和要求给予答复。

第四章 会议

第十四条 每学年第一次家长代表大会由学校协助于开学后一个月内召开,各班推选的家长代表参加,学校领导及教师代表列席。

在学校协助下,由家长代表大会推选出家长委员会成员,选出主任和副主任等人选。

第十五条 家长代表大会每学期至少举行1次会议,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就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委员会工作报告,研究确定委员会各项工作。参加会议的家长代表应达到会员代表总人数的80%。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由家长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时,其他家长会委员可以1/3以上联名召开,由家长委员共同推举一人临时组织并负责。

第十六条 家长委员会开会时,校长、处室主任及教师代表可列席。

第十七条 家长委员会每学期结束前要对本学期开展的工作和效果进行总结。每学年配合学校开展评选优秀家长的表彰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家长委员会通过并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学校家长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章程进行必要的修订。

第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学校家长委员会决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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